第一条 为适应大连市网球运动发展需要,规范网球俱乐部的建制和行为准则,大连市网球协会根据“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”,体育行政法规及本会章程,特制定本管理条例。
第二条 大连市网协团体会员指大连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及私人,自发组织的网球协会、团队、俱乐部等。自愿向大连市网球协会申请登记备案,注册成为大连市网球协会的团体会员(包括各网球俱乐部)。
第三条 网球俱乐部向大连市网球协会申请登记备案的要求。申请入会时必须提交入会申请表;提交俱乐部的章程、负责人及会员名单。经大连市网球协会综合管理部审核并经主席办公会议通过,成为大连市网球协会团体会员。
第四条 网球俱乐部必须服从大连市网球协会的指导和管理,遵守大连市网球协会的章程、条例和规定。团体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。对长期不参加市网球协会活动的俱乐部,市网球协会有权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。团体会员有退出大连市网球协会的自由。
第五条 网球俱乐部必须具备推广和普及网球运动必要的条件和设施
1、自有或租借可确保俱乐部正常训练、比赛的标准场地和设施;
2、拥有俱乐部办公地点和设施;
3、拥有保证俱乐部正常运转的经费等。
第六条 网球俱乐部会员有入会、退会及转会的自由,但同一会员每年最多转会一次。转会须提交转会申请书,申请书应附有原俱乐部和拟转会俱乐部的负责人签字。会员转会如遇原俱乐部不同意,该会员执意要求转会,该转会会员所在新俱乐部的会员资格可在一个月后生效。原俱乐部有权要求该会员在遇与原俱乐部比赛时,采取回避比赛原则,直至与原俱乐部签署日期结束为止。
第七条 俱乐部会员享有参与、监督俱乐部工作的权利;有交纳会费、遵纪守法、维护大连市网球协会和网球俱乐部权益的义务。
第八条 网球俱乐部的权利
1、俱乐部对大连市网球协会的各项工作有知情权和建议权;
2、俱乐部有参加大连市网球协会举办的赛事和其他活动的权利;
3、俱乐部有获得大连市网球协会提供的经济和技术援助的权利;
4、各俱乐部在征得大连网球协会同意的情况下,可举办各类赛事和参加本地或外地网球邀请赛的权利,并在网协备案。
第九条 网球俱乐部的义务
1、有按期向大连市网球协会交纳团体会费的义务;
2、有维护大连市网球协会声誉和利益,遵守大连市网球协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;
3、有承办大连市网球协会指定的相应比赛的义务;
4、有参加大连市网球协会指定的比赛和活动的义务;
5、有普及网球运动、提高网球技术水平、培养网球后备人才的义务;
6、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义务。
第十条 每年12月团体会员进行年审,缴纳团体会员会费:1000元/年。
第十一条 大连市网球协会有权对本条例进行修订。
第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大连市网球协会。
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
联系人: 孙 姝 联系电话:13478787931
金 媛 联系电话:1394207106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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